中国银行嫩江支行副行长被警告

尚怡达人 2024-01-27 76480人围观 金融纪律处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

2024年1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河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市金监罚决字〔2024〕4号,丛美玲(时任中国银行嫩江支行副行长)(简称:中国银行),其对中国银行黑河分行贷款三查不到位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河监管分局对丛美玲(时任中国银行嫩江支行副行长)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国银行嫩江支行副行长被警告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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