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记者周雪松)日前,《矿产资源法》修改专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与会专家围绕矿业的产业地位、矿业权的取得方式、矿业税费的征收、矿产资源保障、矿产资源储量等,就矿法修改过程中面临的重点、难点、焦点、痛点问题开展了热烈的讨论。
中国工程院战略研究咨询项目《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安全政策的研究》项目组召集人、中国矿产资源与材料应用协同创新平台秘书长陈宇清向与会专家介绍了项目研究进展和研讨会的召开背景。研讨会由《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安全政策的研究》项目所属《<矿产资源法>修改建议》专题组负责人、矿业法治创新研究联盟发起人曹旭升律师主持。
建议矿法修改努力完善制度
2023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和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分别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截止于2024年1月27日。
矿政管理专家、自然资源部咨询中心研究员李裕伟认为,现有矿业税费综合水平过高,应当梳理矿业税费制度,论证矿业权出让收益与资源补偿费(已并入资源税)之间的关系,不能重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全面竞争性出让导致空白地封锁,矿业权出让与找矿突破之间产生矛盾,建议保留矿业权取得申请在先方式,建议保障空白矿产地供应。
矿法研究专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特聘教授李显冬认为,法治思维是系统思维,矿业立法的目的不是直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而是为了吸引社会投资,勘探先行,开发矿业,节省国家财政投入。非竞争性矿业权出让一定要严格公开听证等公平、公开、公正程序。
中国地质调查局原副总工程师王保良认为,矿业税费的征收,应当区分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产资源的保障不能仅强调安全,还要考虑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矿产资源储量造假行为已经入刑,矿法和刑法的相应条款应当统一。
原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司长关凤峻认为,建议矿法修改努力完善制度,尽量减少政策倾向,多说原则、少说具体,慎用刑罚,一些属于政策措施细节问题不宜在矿法中规定,为矿业经济的宏观调控留有余地。可鼓励新能源矿产、新材料矿产等的勘查开发,在矿权设置、矿业用地等方面给予倾斜。
中国矿业联合会原常务副会长王家华认为,矿法的修改应当考虑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解决痛点,回应关切,出让之前公权占主导,出让之后私权占主导,矿业税费应做总量控制,税费综合水平应有利于国际竞争,矿法不能代替刑法,矿法定原则,条例来细化。
建议法律规范原则性要更强
自然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张应红认为,矿业权实行登记与许可,增加了管理环节且存在两者如何协调的问题,矿业权权益保护涉及多部门交叉管理问题。矿产资源种类多、情况不一,其管理需要分矿种考量。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副书记兼副局长任辉认为,下一步需要修订的《煤炭法》和《矿山安全法》如何与《矿产资源法》协调互补需要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障与保护的关系一定要处理好,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生态修复、环保、保护区等问题,需要处理好长远和当前、立法与一定时间政策支撑的关系,矿法与矿业产业之间的调整关系需要深入思考。
中国黄金集团资源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刘凤新认为,矿法属于矿产资源类法律的上位法,建议法律规范原则性要更强,具体操作性规范应该由配套法规或规章来规定。另外,经过实践,看准的写进去,看不准的不写。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可以竞争性和非竞争性相结合,由国务院具体规定。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人鞠建华认为,中央对矿产资源的定位非常明确,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矿法修改中应充分体现出来,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实践的经验,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要保护好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利益,才能促进矿业繁荣发展和保障资源供应安全,解决好矿业开发和营商环境问题,充分考虑到地质工作和矿业规律,特别是矿产勘查开发的特点,使得社会资本对矿业投入有信心。
陈宇清表示,矿产资源储量造假问题、非法采矿罪扩大化问题、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制约矿业发展,建议在矿法中有所规制,希望与会专家一如既往地支持项目组和专题组的研究工作。
曹旭升建议,抓大放小、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希望与会专家围绕关键问题,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的具体条款,会后向专题组提出书面修改建议,然后由专题组汇总并征询各方意见之后,通过有关部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具体的矿法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