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天价离婚”分割超40亿元股份 长春高新称不影响公司经营管理

尚怡达人 2024-01-15 54949人围观 投资股东可转债实际控制人证券

  本报记者 马宇薇

  A股再现“天价离婚”。

  1月11日晚间,长春高新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金磊的通知,获悉金磊与王思勉已通过协议方式办理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并就股份分割事项作出安排。

  公告显示,根据金磊与王思勉签订的离婚协议,金磊将其持有的公司3001.41万股股份分割至王思勉名下,上述股份价值超40亿元。

  1月12日收盘后,长春高新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股份分割比例是基于相关股东家庭成员情况,并考虑股东已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定向可转债未来可以转股数量等因素,在4名家庭成员之间进行的平均分配。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构成影响。”

  分割股权价值超40亿元

  公告显示,本次权益变动前,金磊持有长春高新3464.5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56%,王思勉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根据金磊与王思勉签订的离婚协议,金磊拟将其持有的3001.41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份的7.42%),分割至王思勉名下。按照长春高新1月11日当天133.41元/股的收盘价计算,此次双方离婚分割股份价值约40.04亿元。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基本原则。对上市公司排名靠前的股东来说,在离婚时出现天价‘分手费’是正常现象。”

  事实上,金磊是长春高新旗下核心子公司金赛药业的创始人,也是长春高新第二大股东。多年来,长春高新超80%的营业收入来自金赛药业,金赛药业的发展对长春高新来说至关重要。

  本次权益变动后,金磊持有公司463.16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14%,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而王思勉持有公司3001.41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7.42%,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上述长春高新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股权分割事项,对于金磊作为金赛药业总经理、主持金赛药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没有任何影响。金磊将继续领导金赛药业推进实施后续的产业规划和企业发展布局等经营管理工作。”

  对于市场担心的减持情况,金磊与王思勉已经明确作出所持股份自愿锁定12个月的承诺,并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

  “同时,根据目前最新监管要求,后续相关股东双方将持续共同遵守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规定;将合并计算股东身份,即持续共用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2%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预披露义务。”长春高新方面称。

  权益变动后,长春高新第一时间进行了安排。“公司将在努力确保生长激素产品业绩稳定增长的情况下,积极加强新业务的培育,持续降低单一产品依赖方面的风险。目前重点在研产品正在积极推进,未来上市后相关单品或有20多亿元的潜在市场空间,同时公司在积极拓展、推进相关新产品的在研工作。”上述长春高新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表示。

  “天价分手费”屡见不鲜

  除了长春高新,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因主要股东离婚导致的股权变动已多次发生,“天价分手费”屡见不鲜。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已有信捷电气、赛腾股份、彤程新材、卓胜微等多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实控人或主要股东离婚的消息。按照当时股价计算,相关股份分割市值最高达235亿元。

  “天价分手费”背后,是否存在“绕道减持”“假离婚、真套现”?在监管层的长效监管下,钻空子显然是行不通的。

  2023年7月28日,证监会发布《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提到,股份减持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但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自觉规范减持行为,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相关要求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大股东“天价离婚”分割超40亿元股份 长春高新称不影响公司经营管理

  2023年8月25日,沪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适用问题答投资者问,明确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

  “上市公司股东因离婚导致的权益变动,确实可能引发‘假离婚、真套现’的质疑,但相关政策和规定对此类行为有一定的约束。投资者在面对此类事件时,应保持理性,不被传言或跟风行为所影响。同时做好风险控制,确保投资安全。”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首席投资顾问邢星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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