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横河精密: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39 证券简称:横河精密 公告编号:2024-013 转债代码:123013 转债简称:横河转债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及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证监局(下称“宁波证监局”)于 2022年 4月 18日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的胡志军,自 2019年 2月 1日至 2021年 11月 8日期间,因主动减持、可转债转股被动稀释、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动稀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被动增加等原因,与一致行动人黄秀珠、胡永纪的合计持股比例由 69.18%减至 61.74%,累计净减少比例为 7.44%。胡志军直至 2021年 12月 14日才告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胡志军在与一致行动人黄秀珠、胡永纪的合计持股比例减少变动达到 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减持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胡志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整改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的胡志军先生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 1月 8日
证券代码:300539 证券简称:横河精密 公告编号:2024-013 转债代码:123013 转债简称:横河转债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及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证监局(下称“宁波证监局”)于 2022年 4月 18日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的胡志军,自 2019年 2月 1日至 2021年 11月 8日期间,因主动减持、可转债转股被动稀释、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动稀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被动增加等原因,与一致行动人黄秀珠、胡永纪的合计持股比例由 69.18%减至 61.74%,累计净减少比例为 7.44%。胡志军直至 2021年 12月 14日才告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胡志军在与一致行动人黄秀珠、胡永纪的合计持股比例减少变动达到 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减持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胡志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整改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的胡志军先生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 1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