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2华福G4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进展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20华福02 债券代码:166220 债券简称:20华福G2 债券代码:175086 债券简称:21华福C1 债券代码:175678 债券简称:21华福C2 债券代码:188209 债券简称:21华福G1 债券代码:188359 债券简称:22华福G1 债券代码:185484 债券简称:22华福G3 债券代码:137513 债券简称:22华福G4 债券代码:13751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 进展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
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二)》《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次级债券
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或华福证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
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
理人或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
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根据华福证券披露于2023年12月18日的《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发行人涉及
重大诉讼进展,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一审或仲裁情况
三、二审情况
海通证券作为20华福02、20华福G2、21华福C1、21
华福C2、21华福G1、22华福G1、22华福G3、22华福G4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
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
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
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
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
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债券简称:20华福02 债券代码:166220 债券简称:20华福G2 债券代码:175086 债券简称:21华福C1 债券代码:175678 债券简称:21华福C2 债券代码:188209 债券简称:21华福G1 债券代码:188359 债券简称:22华福G1 债券代码:185484 债券简称:22华福G3 债券代码:137513 债券简称:22华福G4 债券代码:13751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 进展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
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二)》《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次级债券
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或华福证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
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
理人或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
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根据华福证券披露于2023年12月18日的《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发行人涉及
重大诉讼进展,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21)浙民初2号 |
当事人姓名/名称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恒丰南通) |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 原告 |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 间接交易对手 |
当事人姓名/名称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 被告 |
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 | 2021年9月10日 |
本次诉讼/仲裁的知悉时间 | 2021年9月10日 |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诉讼/仲裁的标的 | 本金815,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合计 961,281,102.97 元。 |
本次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因资管计划交易涉及的39张商业承兑汇票无法 及时兑付,资管计划委托人以持票人身份向票 据转贴现背书人恒丰南通等提起票据追索权纠 纷,已取得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恒丰南 通在后续进行的再追索诉讼中,根据法院方面 要求追加业务全链条交易方,以期区分各方在 票据流转案件中的责任。 |
裁判结果 | 一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交易中的地 位、作用、过错等综合情况,认定公司并不存 在过错,因此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 2022年3月10日 |
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 | 最高人民法院 |
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 | 2022年6月6日 |
本次诉讼/仲裁的知悉时间 | 2022年6月10日 |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诉讼/仲裁的标的 | 本金815,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合计 961,281,102.97元。 |
本次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因恒丰南通及其他当事方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作出的(2021)浙民初2号民事判决,分 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裁判结果 | 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民 初2号民事判决;驳回恒丰南通的起诉。 |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 2023年12月11日 |
华福C2、21华福G1、22华福G1、22华福G3、22华福G4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
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
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
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
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
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