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聚赛龙: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二、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需要,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的调整,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三、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投资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必要性、实施的可行性等事项做了详细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管理,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分析进行的修订,以及公司提出的具体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填补措施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彭晓洁、郑垲、李素玲
2023年12月18日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二、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需要,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的调整,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三、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投资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必要性、实施的可行性等事项做了详细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管理,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分析进行的修订,以及公司提出的具体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填补措施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彭晓洁、郑垲、李素玲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