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莞控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控股”、“上市公司”、“公司”)拟对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号线建设公司”)全部注册资本进行减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本次交易价款由一号线建设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包括减资价款与实际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补偿金,其中,减资价款为 370,939.20万元,实际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补偿金为 26,176.06万元,合计 397,115.26万元。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对与本次重组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购买、出售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与本次重组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购买、出售情况,不存在需纳入本次重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 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伍明朗 陈琛桦
陈华阳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7日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控股”、“上市公司”、“公司”)拟对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号线建设公司”)全部注册资本进行减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本次交易价款由一号线建设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包括减资价款与实际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补偿金,其中,减资价款为 370,939.20万元,实际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补偿金为 26,176.06万元,合计 397,115.26万元。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对与本次重组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购买、出售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与本次重组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购买、出售情况,不存在需纳入本次重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 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伍明朗 陈琛桦
陈华阳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