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展银行被罚没570万 未尽职审核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等

尚怡达人 2023-09-04 3217人围观 债券金融会计金融机构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给予其警告,处罚款550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195,699.55元人民币。经计算,星展银行被合计罚没569.5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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