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完善监管大股东、董监高特定短线交易 沪深北交易所将研究制定特定短线交易自律监管规则

尚怡达人 2023-07-25 2507人围观 短线交易股票沪深指数投资

  7月21日,证监会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规范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监管,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强A股市场吸引力,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特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6个月内,将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

证监会拟完善监管大股东、董监高特定短线交易 沪深北交易所将研究制定特定短线交易自律监管规则

  《规定》全文17条,主要有9方面内容。一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主体范围。二是明确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计算标准。明确大股东、董监高与其配偶、子女、父母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证券合并计算,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三是确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证券范围。除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外,买卖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的,应视为特定短线交易行为。四是明确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不跨品种计算。五是界定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明确只有支付对价,导致持有证券数量增减的行为,才被认定为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并规定买入、卖出时点的具体标准。六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豁免情形。七是确定境内机构适用标准。八是明确外资适用标准。九是完善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监督管理相关安排。

  具体到豁免情形,《规定》表示,优先股转股、可交债换股、可转债转股ETF申购赎回、证券转融通、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权激励行权相关行为,证券公司购入包销后剩余股票、做市商交易等11种情形予以豁免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起草过程中,证监会将依法规制作为基本原则,主要围绕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明确细化特定短线交易的适用标准,不扩大规制对象,不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正常交易。同时,主动回应外资诉求,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并豁免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实现内外资投资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证监会表示,坚持放管并重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对于涉嫌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此外,沪深北三大交易所也明确表态,将研究制定特定短线交易自律监管规则,明确市场预期,增强市场活力,做好市场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特定短线交易行为监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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