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5月31日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三项问题。
一是个别产品未设置明确终止日期,存续期为无固定期限;二是交易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部分投资决策流程执行不到位;三是压力测试间隔规定不符合要求,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更新不及时。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所投资的资产应当合法、真实、有效、可特定化,原则上应当由有权机关进行确权登记。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开展明股实债投资。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不动产、特许收费权、经营权等基础资产的收(受)益权的,应当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独立、持续、可预测的现金流实现收(受)益权。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管理人履职报告;
(二)托管人履职报告(如适用);
(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四)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六)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五)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投资者适当性、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覆盖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募集、研究、投资、交易、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清算、信息技术、投资者服务等各个环节,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制度流程得到有效执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纳入常态化压力测试机制,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结合市场状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并持续更新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明确预案触发情景、应急程序与措施、应急资金来源、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各部门职责与权限等。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78号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产品未设置明确终止日期,存续期为无固定期限;二是交易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部分投资决策流程执行不到位;三是压力测试间隔规定不符合要求,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更新不及时。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