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四平中支虚列费用被罚

尚怡达人 2023-06-27 3640人围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

   北京6月1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四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8号)显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专项现场检查发现: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本部列支服务费7笔、合计金额262712元,以上费用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分别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众鑫代理店虚列宣传服务费5笔,合计182712元。分别为:①2021年5月12日报销单据10000元,报销时间为5月13日,凭证号为95181210500257。②2021年5月31日报销单据18500元,报销时间为6月1日,凭证号为95181210600006。③2021年8月2日报销单据4718元,报销时间为8月3日,凭证号为95181210800068。④2021年10月8日报销单据99900元,报销时间为10月8日,凭证号为95181211000176。⑤2022年1月6日报销单据49594元,报销时间为2022年1月7日,凭证号为95181220100163。以上5笔报销单据开具发票单位均为四平市铁东区华泰保险众鑫专属代理店。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英城代理店虚列宣传服务费2笔、合计8万元。分别为:①2021年8月3日报销单据20000元,报销时间为2021年8月5日,凭证号为95181210800132。②2021年11月19日报销单据60000元,报销时间为2021年11月23日,凭证号为95181211100579。以上2笔报销单据开具发票单位均为四平市铁东区华泰保险英城专属代理店。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冯虎对上述行为审核签字后,同意列支费用。

华泰财险四平中支虚列费用被罚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冯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综合其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等方面,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的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上述虚列费用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之规定,四平监管分局决定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之规定,四平监管分局决定对冯虎予以警告并罚款1.5万元。

  以下为原文:

  四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

  四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南一马路汽车配件市场主楼北属9号

  法定代表人:冯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虚列费用

  2022年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专项现场检查发现: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本部列支服务费7笔、合计金额262712元,以上费用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分别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众鑫代理店虚列宣传服务费5笔,合计182712元。分别为:①2021年5月12日报销单据10000元,报销时间为5月13日,凭证号为95181210500257。②2021年5月31日报销单据18500元,报销时间为6月1日,凭证号为95181210600006。③2021年8月2日报销单据4718元,报销时间为8月3日,凭证号为95181210800068。④2021年10月8日报销单据99900元,报销时间为10月8日,凭证号为95181211000176。⑤2022年1月6日报销单据49594元,报销时间为2022年1月7日,凭证号为95181220100163。以上5笔报销单据开具发票单位均为四平市铁东区华泰保险众鑫专属代理店。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英城代理店虚列宣传服务费2笔、合计8万元。分别为:①2021年8月3日报销单据20000元,报销时间为2021年8月5日,凭证号为95181210800132。②2021年11月19日报销单据60000元,报销时间为2021年11月23日,凭证号为95181211100579。以上2笔报销单据开具发票单位均为四平市铁东区华泰保险英城专属代理店。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冯虎对上述行为审核签字后,同意列支费用。

  上述事实有费用报销凭证、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费用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5月23日

  四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

  四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冯虎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22082219850108xxxx

  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所在单位名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职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冯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冯虎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虚列费用

  2022年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专项现场检查发现: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本部列支服务费7笔、合计金额262712元,以上费用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分别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众鑫代理店虚列宣传服务费5笔,合计182712元。分别为:①2021年5月12日报销单据10000元,报销时间为5月13日,凭证号为95181210500257。②2021年5月31日报销单据18500元,报销时间为6月1日,凭证号为95181210600006。③2021年8月2日报销单据4718元,报销时间为8月3日,凭证号为95181210800068。④2021年10月8日报销单据99900元,报销时间为10月8日,凭证号为95181211000176。⑤2022年1月6日报销单据49594元,报销时间为2022年1月7日,凭证号为95181220100163。以上5笔报销单据开具发票单位均为四平市铁东区华泰保险众鑫专属代理店。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英城代理店虚列宣传服务费2笔、合计8万元。分别为:①2021年8月3日报销单据20000元,报销时间为2021年8月5日,凭证号为95181210800132。②2021年11月19日报销单据60000元,报销时间为2021年11月23日,凭证号为95181211100579。以上2笔报销单据开具发票单位均为四平市铁东区华泰保险英城专属代理店。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冯虎对上述行为审核签字后,同意列支费用。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冯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综合其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等方面,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的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冯虎任命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费用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冯虎予以警告并罚款1.5万元。

  冯虎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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