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新余市分公司2宗违法被罚 编制虚假报表等

尚怡达人 2023-02-25 4207人围观 保险法律法制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新余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余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12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存在两宗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编制虚假财务报表,二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胡利敏、廖成、常波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黄亮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新余银保监分局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罚款22万元;对胡利敏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廖成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常波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黄亮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刘海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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