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2号
- 被处罚当事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具体影响情况如下:2017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34,739.80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40%;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11,801.6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0.68%;2018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109,847.85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5.3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50,144.7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23.80%;2019年,博天环境虚减营业收入2,874.5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0.99%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11,605.9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4.01%;2020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4,939.1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1.90%;2021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及投资收益调整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24,944.2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7.37%。上述事项导致博天环境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多记应收账款392,962,647.60元,多记在建工程1,058,923,120.64元,多记应付账款790,017,083.10元;2019年,多记应收账款6,592,819.33元,多记在建工程881,388,595.13元,多记应付账款349,989,292.35元;2020年,少记应收账款3,819,450.01元,多记在建工程822,391,385.38元,多记应付账款351,020,608.35元,其一,博天环境在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虚减营业收入、利润,导致博天环境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二、对赵笠钧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三、对苏峰峰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四、对李璐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五、对高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2月2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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